“第四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助,以任何方式宣传烟草制品……我认为这一条应该改一改。”10日上午的小组会上,岳秉飞委员建议这一条修改有两个方案:要么加上违反后的罚则,要么改为禁止任何烟草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慈善捐助。
“为什么?烟草企业也是企业,他想做善事,不行吗?”何伟委员反问。
岳秉飞表示:“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公约》明确规定: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严卫星委员认为,烟草企业的钱是以牺牲百姓健康得来的,不能用于慈善捐赠,国际上也是如此。
“捐赠不是坏事,捐赠了打广告那才是坏事。他捐了钱,我们总不能拒绝吧!”何伟依然有点不解。
邵一鸣委员马上回应:“你可以不通过捐赠体现啊!可以多给国家交税啊,国外烟草税比我们高得多。同样是作贡献,不一定要通过慈善。”
“在香港,烟草企业捐赠是不可以的。因为烟草对人体是有危害的。这就涉及捐赠人的资质问题,不是谁想捐就捐,政府对捐赠方是要严格审核的。”来自香港的胡定旭委员的补充说明,使得一场论战有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