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我国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权内部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都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在完善行政公诉制度时,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前置程序。
二、加大对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意见》的落实力度,推进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和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三、如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条件还不成熟,建议在现有实践探索基础上,推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国家适时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