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级政府均存在用审批代替监管,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比较明显。为此建议:
一、政府“减少审批”和“强化监管”应两手同时抓,两手同时硬。要建立健全政府监管部门绩效考核机制。细化政府监管部门考核事项,设置监管项目的考核指标底线,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任务到人。
二、依法行政,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政府监管部门行政问责条例》,统一行政问责法定事项,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违反程序、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管理不善、用人失察、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泄露机密、违反纪律等现象,明确罚则。
三、依法行政,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行政问责追究机制。行政问责追究方式不能局限于引咎辞职、撤职和免职等,应区别官员失职、渎职的责任性质,予以处分,构成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