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实施近18年的职业教育法,我们有两个判断:第一,该法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各个阶段上都发挥了教育专门法、职业教育基本法的指引和保障作用;第二,在国家走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民经济走到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发展的新阶段,该法已经全面落后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无力担负为职业教育提供基本法治保障的重任,必须尽快予以全面修订。
为此,提出以下基础性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
第一,要明确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将职业教育定位于“为了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大国,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是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人力资源建设的主要途径”。
第二,要完整具体定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应超越所有制、办学体制和学制的束缚,承认某些职业教育形态具有经营属性,从而完整而具体定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要直面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建立多元办学体制;二是职业教育公共服务与市场化发展相结合,打破行政区划壁垒,使教育培训市场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有效对接;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四是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职业技能、职业资格鉴定和认证制度,实行严格的就业准入制度;五是确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方针以及配套措施;六是明确职教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的制度机制,确保职业教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