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 创新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模式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提 案 人:郑惠强
主 题 词:保障性住房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近年来,我国各地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2008-2012年,累计开工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超过3000万套,基本建成1600万套以上,实物住房保障受益户数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比例由2008年的不足4%,提高到2012年的13%左右。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以廉租住房为基础,以公共租赁房为重点,包括适当发展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在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共有近1.2亿人通过不同形式的保障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但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快速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以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为例,一方面,我国现有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的两类产品和两种体系,二者管理方式差异较大,导致产品衔接不顺畅,行政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各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和供应分配机制相对完善,但是配租后的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则相对薄弱。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为有利于建设和管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一般只有一个产品或体系。为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的要求,就推进廉租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创新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房源筹措,分类安排使用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建设筹措,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一按照2012年住建部颁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各地在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计划时,无论是单独规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还是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再区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制定年度供应计划时,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目标要求,优先安排一定比例小户型、简装修、适用适配的房源,定向供应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使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不要远离市区,注意交通、商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建设,增加对于保障对象的吸引力,增加其生活的便利性。
二、统一资格审查,分类供应配租
今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目前,我国各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基于城乡和户籍的双重标准。未来一段时期,应逐步消除基于城乡差异和户籍差异所产生的政策差异,最终目标是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城镇常住人口,在收入水平、住房情况、财产状况等方面都实行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标准;对于外来常住人口,可增设连续一定年限(如三年)以上的纳税和社保记录条件。同时,增加跨区域住房和个人信息共享,以便在审查外来常住人口申请资格时充分考虑到其实际经济能力,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异地骗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情况发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工作,明确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实施,并可在街道(乡镇)设立专门窗口,委托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资格的保障对象,可按照相关规定,租赁定向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保障对象,可按照相关规定,租赁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三、统一租赁价格,分类补贴租金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的有关规定,建议打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界线,在充分考虑家庭收入水平、财产状况、住房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60%-80%较为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方案,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报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对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选择的廉租住房面积未超过配租面积的,按照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10%承担自付租金,差额租金由地方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并直接结算给相应房源产权单位。鼓励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一定的租金补贴。
四、统一租赁服务,分类明确要求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租赁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统一负责。实际运作过程中,既要考虑公租房经营的社会保障属性,又要考虑确保运营机构获得必要合理收益,由地方财政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向运营机构支付管理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3-5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版)》,租赁合同期限以1-2年为宜。合同期满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租赁;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出承租的住房。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