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理
提 案 人:廖奔
主 题 词:出版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施行)第2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上述规定已施行近7年,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如何付酬至今没有任何规定。现行《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仅适用于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对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国家统一付酬标准的情况下,各大网站基本是自行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结果,同样的作品在不同的网站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报酬标准,也有一些网站故意压低或拒付报酬。而且几乎所有的网站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后,都不支付报酬。
为维护大多数网络写作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传播,建议尽快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的国家标准,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支付报酬方式:
1、一次性付酬,比如网站转载、摘编报刊文章,可参照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付酬标准计算;
2、按作品字数付酬,以每千字为单位计酬,参照纸介质文字作品的标准计算;
3、按照作品点击率付酬,将作品以字数为单位分章节或者篇目按照点击率计算报酬,由网络使用者与作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
4、对于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参照纸介质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标准计算。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