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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哲学基础

日期:2013-04-18

 

 

韩冬梅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和产生具有深刻的哲学文化背景,它是在当代西方哲学从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向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转向的背景下兴起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本身就是当代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发展的产物,是主体间性哲学这种新的思维方式对民主理论的创新。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通过语言交往实现主体间理解和形成共识的核心特征正是当代西方哲学领域语言学和主体间性哲学转向的体现。

   (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当代西方哲学主题从主体哲学到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向

    首先,近代主体哲学。在许多学者看来,西方哲学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本体论阶段、认识论阶段(“意识阶段”哈贝马斯语)和语言哲学阶段。在古希腊,哲学家侧重于研究本体论,关注世界的本原和始基,探究现象背后的终极本体。到了近代,笛卡尔和康德实现和完成了哲学主题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换。从笛卡尔的“我思”、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费希特的“绝对自我”到胡塞尔的“先验主体”将主体性哲学发展到了顶峰,他们坚持始基性的东西是自我主体而不是非我的外在客体。主体性的根据在于自我意识。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个性的解放是近代社会历史进程的核心价值。但他们都无法逃避主体性哲学的根本困境——“唯我论”和“人类中心主义”困境。[1]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主体性原则及其内在的自我意识结构能否作为确定规范的源泉或者说从主体自我意识中能否得到合理认可的规范,不断受到质疑和批判。

    其次,现代西方哲学的主体间性的转向。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认识论的研究出现了革命性的变革,主体间性问题的地位在哲学中凸现出来,这种转向是伴随着语言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而完成的,因此,有许多学者又把它称之为“语言学转向”。主体间性狭义上是指事物处于主体之间的一种性态,广义上界定为人作为主体在对象化的活动方式中与他者的相关性和关联性,包含着主体之间的诸种关联方式和作用方式。具体地说,主体间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在存在论层面上,它是指任何主体都生活在一个主体际的世界中;在认识论层面上,它是指不同认识主体对于客观对象的可沟通性。

    西方哲学尤其是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主体间性理论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哲学流派,也不是一场统一的哲学运动,而是一个围绕共同问题论域、具有大致相同的问题内核所展现出来的哲学发展和理论倾向。追溯现代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发展的思想历程,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模式:一是以胡塞尔为代表的认识论模式。二是以海德格尔和马丁?布伯为代表的存在论模式。三是哲学解释学中的主体间性问题。四是由德国哲学家弗雷格肇始的哲学的分析哲学运动和“语言学转向”。五是以麦金泰尔为代表的德性伦理政治哲学、罗尔斯为代表的正义伦理政治哲学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商谈伦理政治哲学为代表的伦理政治学模式的主体间性理论。六是以哈贝马斯和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历史模式的主体间性问题。[2]

    第三,主体间性哲学转向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意义。现代西方哲学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向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坚实的哲学理论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了协商主体间关系的本体论的地位。协商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是存在论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关系中存在的主体是以他者的存在为条件,存在是关系中的存在。协商主体之间自由、平等对待,互为主体、互相尊重的关系不再是人自身的一种没有存在论依据的美好愿望和一厢情愿的虚构;不再是主客体关系中的把对方当作客体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二是确立了主体间沟通和对话的重要地位,实现了本体论和辩证法的统一。辩证法在本来意义上,被理解为一种谈话的艺术,也就是人们之间取得一致意见的艺术。辩证法不是一个孤独的思想家与他自身之间的一种独白,而是在主体之间的对话。因此,理解和对话在人们取得一致意见的交往联系中获得了重要地位。在这个意义上,语言不仅是一种沟通的工具,语言是人的存在方式,具有本体论意义。三是主体间性哲学转向架起了中西民主理论对话的桥梁。以传统主体性哲学为支撑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体系强调个人的自主和自由,强调个人的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人与人之间是竞争的关系,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民主就是公民选举投票表达个人偏好和利益、选举领导人的制度。因此,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以选举投票为主要标志的代议制民主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主要尺度。主体间性哲学的转向为重新理解和认识民主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产生和兴起正是主体间性哲学在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具体表现,这种民主重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以及在理解基础上达成共识。而中国重视和谐、“从人从二”的伦理哲学,体现在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上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表达的是和谐、合作、团结、协商的价值理念。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主体间性哲学为中西方民主的相互理解提供了对话的平台。

    (二)认识论形态的主体间性理论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认识论的支持

    多元文化主体间运用语言通过对话、辩论能否实现相互理解,能否在对话基础上达成共识或一致,这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能否成立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诸如精英主义理论、社会选择理论、多元主义理论等自由主义取向的民主理论批判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问题。主体间的理解是否可能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一个哲学问题,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认识论形态的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以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哲学、伽达默尔的哲学释义学为代表,从不同的视角为主体间理解成为可能提供了认识论的解释。

    首先,在传统认识论中蕴含的主体间性思想视域中,协商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和共识的可能性是自明的。近代认识论哲学蕴含的主体间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作为真理的尺度和自我意识的确立问题上。近代哲学家都承认认知主体的普遍资格和真理在主体之间的普遍有效性。康德主要考察的问题是主体间性的一致对于真正知识的重要性,但是康德并没有把主体间性的一致当作知识客观有效性的绝对基础,他认为知识的真正基础在于主体的先验主观性即自我意识。因此,主体间性对于康德哲学而言,其理论意义只在于表征知识的客观有效性。费希特第一次为主体性和自我意识增添了行动、实践的内容,将实践引到了认识论问题当中,并再次凸显了主体间性对主体性的意义。但是他人的存在只不过是确证自我意识的手段和中介,是发现自我意识的外在性的因素和条件。黑格尔在主体间性问题上将劳动、历史和社会关系引入到知识的发生学问题的考察中,揭示了自我意识的为他性结构,但仍然是在主体与对象的意义上来看待自我意识的确立。[3]总的来说,近代哲学家对于主体间性的认识论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于知识上的普遍有效性要求;二是作为发现自我意识的外在条件。

    其次,在胡塞尔的现象学认识论视域中理解协商民主,协商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建立在主体的“同感”“移情”和“统觉”基础上。真正使主体间性成为重要认识论问题的是20世纪初开始产生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胡塞尔哲学将一度被以主客体为轴心的传统认识论哲学所忽视的主体间性问题,作为一个必要的课题凸现出来。胡塞尔明确地认识到,具有认识能力的主体不是单数,而是复数,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主体间的认识论问题集中表现在这样一些问题上:他人作为认识主体是如何被我认识到和把握到的?我作为认识主体是否或如何能够认识另一个主体?我与他人是如何构成为交互主体的?如何保证先验自我构造起来的知识、实物和世界具有主体间的普遍有效性?一个共同的客观的、普遍有效的世界是否可能?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内在于认识论之中的哲学问题,而且是认识论中的新问题,既是对主客体认识关系问题的引申,也是对主客体认识关系问题的超越。[4]

    胡塞尔认识论模式下的主体间性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关于他人主体的先验构造问题,二是共同的世界视域的交互主体相构造问题,或者说是我与他人之间的相互认识以及我与他人对于客观对象的认同。有学者把这两个问题归结为主体间互识的可能性问题和主体之间共识的可能性问题。胡塞尔的解决思路仍然是先验现象学的方法论框架,其核心理论是先验自我的“同感”或“移情”以及莱布尼兹的“前定和谐”。[5]这一任务是通过一种“视域互换”的“共同呈现”(appresentation)(也即“类比的统觉”)而得以解决和完成的。[6]在胡塞尔看来,先验的交互主体性决定着心灵的交互主体性,也就决定着世俗的交互主体间性,同时使人们现实的交往成为可能。[7]

    第三,在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主体间性理论中,协商民主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在于语言游戏规则所反映的交往活动的公共性中。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的主体间性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后期的语言游戏观点中。在他看来,语言的意义不在于与实在的一一对应关系,而在于其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对于主体间性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语言游戏规则所体现的人们交往活动的公共性是交往和理解的基础和条件。语言虽然有多种用法,但其使用不是随意的,而是要受语言游戏规则的支配。这种规则体现了人们生活形式的一致。坚持语言与人类社会公共生活基础的关系,就是坚持语言的交往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否认私人语言存在的可能和意义。[8]另一方面,突出了语言使用的语境和主体间性。而语言实际使用由特定语境所决定的随机性,最终又向我们揭示了语言用法的相对性,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一种宽容的态度对待语言的使用以及使用语言的人。在使用语言的人的世界中并没有所谓的惟一的绝对主体性,主体性不过是一种多元的和相对的主体性。[9]

    第四,在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主体间性理论视野中,协商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在于语言中所蕴含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当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使理解本身成为哲学研究对象之际,也就开始了对理解本身进行理解、追问理解何以可能,自此,哲学意义上的解释学就诞生了。它的基本任务就是解释理解何以可能的条件。现代西方哲学解释学的最大代表当属于德国著名哲学家汉斯·齐奥尔格·伽达默尔。他认为,理解得以可能的条件,必须在历史、文化、传统、语言等方面进行解释学定位。历史性是人的存在方式,理解要直接地融入到、进入到历史中。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我们的历史存在和传统存在构成了我们进行理解的解释学处境,这决定了理解的本质是一种效果历史,同时是一种“视界融合”。理解依赖于语言,因为语言意味着历史、文化、传统的现实化和具体化。一方面,语言是理解的对象,解释的对象首先是语言的对象;另一方面,语言是能够理解的直接的前提和出发点。[10]

    现象学对主体间性问题的凸显和对主体间性问题的解答,语言哲学揭示的语言规则与生活世界的关联以及语言交往主体间的关系性质,哲学释义学强调历史、传统、文化和语言在主体间理解的意义和价值,对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也提供了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政治正当性认识论方面的重要支持。

   (三)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理论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本体论的支持

    主体间性的生存论形态就是以人的生存处境和存在方式为视点,对人的主体间关联形态以及他者的生存论意义进行描述、解释、反思和批判的哲学倾向和潮流。[11]

    在海德格尔的主体间性思想视域中,协商主体间关系是一种具有本体意义的、相互冲突的存在。主体间性是借助一种“工具的使用”和“整体因缘”而得以解决和完成的。[12]“此在”是海德格尔早期哲学中最重要的范畴。此在首先是一种“在世界之中”存在。他说:“此在就是相互并存的存在,与他人一道存在:与他人在此拥有这同一个世界”[13]一方面,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必然与物打交道;另一方面,在人与物的关系背后必然隐藏着人与人的交往和人与人的关系。人的此在就是一种共在,共在是主体必不可少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人的本质的存在方式。自我往往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忘却自己,放弃了自己生活的独立性。这是人的非本真的存在,是人的本质的沉沦,沉沦对此在来说是一种无奈的境遇。但是人一定要走向本真的。人如何才能从非本真走向本真呢?他认为对死亡的领会架起了一座从非本真的在世通向本真在世的桥梁。死亡只是一种可能性。对死亡的畏惧使人领会生的意义:立足于个别化的自己,承担起存在到死的各种可能性,决断选择属于自己的在世,解脱沉沦,达到人的本真状态。[14]

    海德格尔的主体间性思想从浪漫主义和思辨的角度揭示了人的存在是关系中的存在,这种关系中的存在常常使人丧失个性和独立性,失去本真的自我,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冲突的性质。从海德格尔的主体间性理论认识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间的关系,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协商主体间关系是人的存在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二是协商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冲突的性质,协商、辩论是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

    其次,在马丁·布伯的主体间性理论视域中,协商主体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是“类”的呼唤和向“共同体”的回归。马丁·布伯用“我—你”范畴来代替“我—它”范畴。在他看来,“我—它”关系就是以我为中心的主客体关系,我是能动的主体,它是被动的对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真正的存在是“我—你”关系,不是任何一种实体,而是关系,关系是先于我而存在的。这种关系是以人为中心的。其一,我—你关系体现着存在的完整性。这是一种没有中介的直接关系,是我们与世界之间纯粹的、原初的、统一的生存关系。其二,是存在的相互性。相互性是存在的本质特征。不能完全消融彼此,也不应该消融彼此。其三,一切真正的存在皆是相遇(meeting)与介入。表明关系是动态性的,就是相会于时间的当下,面对面地在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倚重的是语言对话关系,是人类独特的交往方式。[15]运用布伯的主体间性理论来理解协商民主,协商主体间的关系是动态的、相遇的、彼此尊重的关系,也是存在的最高境界。

    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赋予关系以本体论地位,凸显了关系对于存在的意义。无论是海德格尔突出关系对人的存在的消极限制作用,还是布伯呼唤真正人的类关系的复归,都表明人的存在是关系中的存在,关系中的存在既有冲突性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对话、交流和理解对于关系中存在的人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思想成果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所吸收,强调民主政治领域中主体间关系之间的对话、沟通,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实现人在政治领域中互相尊重,互相承认对方的主体地位。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直接的哲学基础

    主体间性认识论问题、生存论问题的解决必须回到生活世界,回到社会中,回到历史中。正是在现实的社会历史中,主体间性才能成为人本质的存在方式和不可或缺的维度,主体间的关系才能得到实际的展开,也才能找到交流、沟通得以可能的条件。许茨和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理论代表了主体间性理论的社会历史形态。[16]哈贝马斯作为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领军人物,他的主体间性理论是协商民主产生、发展的直接的哲学基础和重要的理论基础。协商民主理论的主要特征,即协商参与者的主体间性、协商参与者运用语言进行的对话和交流、理性在协商中的运用、主体间对话达成具有道德普遍性的共识等,都在哈贝马斯主体间性理论中体现出来。

    (一)哈贝马斯对传统主体概念的重建为理解协商民主主体概念确立了基础

    哈贝马斯认为在传统的主体性哲学(也称意识哲学)里,主体处于一个观察者的视角,一切都必然会成为对象。“只有在这时,主体才必须把自己看作是对整个世界的主宰”[17]。如果用交往范式代替主体范式,互动参与者就世界中的事物通过沟通把行为协调起来,这样,他们就进入了一种人际关系中,从参与者的视角所做出的反思就避免了客观化。在交往行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像在策略行为中那样互为客体,而是互为主体,他人在我眼中不是竞争对手,而是相互依赖的伙伴。他认为交往关系中的主体,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人的社会化的产物。[18]他说:“‘自我’是在与‘他人’的相互联系中凸现出来的,这个词的核心意义是其主体间性,即与他人的社会关联。惟有在这种关联中,单独的人才能成为与众不同的个体而存在。离开了社会群体,所谓的自我和主体都无从谈起。”[19]

    哈贝马斯对交往关系的强调确立了协商主体概念的含义以及协商民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为协商就是在主体间进行的,而且是主体间沟通的重要方式。协商中的主体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社会性,是在交往中形成的。

    (二)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为协商主体的对话和交流奠定了语言学基础,确立了协商对话的有效性条件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范式中的主体概念只能建立在语言基础上。他说:“使我们超出自然之外的只有一件东西:语言。”。[20]哈贝马斯提出了用普遍语用学来进行重建言语普遍有效性为目的的研究任务。普遍语用学关心的不是语言问题,而是理解的条件问题。要追问的是理解如何可能?[21]

    他认为,理解这个词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是表示在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22]认为在交往活动中达到理解和沟通的条件是:“任何处于交往活动中的人,在施行任何语言行为时,必须满足若干普遍有效性要求并假定它们可以被验证(或得到兑现:einlosen)。”[23]这些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说出某种可能理解的东西,即言说者必须选择一个可领会的(verst·ndlich)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能够相互理解;二是提供(给听者)某种东西去理解,即言说者必须提供一个真实(wahr)陈述(或陈述性内容,该内容的存在性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的意向,以便听者能分享说者的知识;三是由此使它自己成为可理解的,即言说者必须真诚地(wahrhaftig)表达他的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能信任他);四是达到与另一个人的默契,即言说者必须选择一种本身是正确的(richtig)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之,从而使言说者和听者能在以公认的规范为背景的话语中达到认同。[24]概括地讲,理解的有效性条件就是: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对于一个成功的言语行为来讲,都存在着下列三种关系:一是话语与作为现存物总体性的‘外在世界’的关系;二是话语与作为所有被规范化调整了的人际关系之总体性的‘我们的社会世界’的关系;三是话语与作为言说者的意向经验之总体性的‘特殊的内在世界’的关系。[25]

    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提出了保证言语行为参与者之间彼此能够相互理解的前提和条件。这些条件同样适用于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之间协商对话,是对协商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人们在实际交谈行为中必须注意言语行为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协商结果的有效性和质量。

    (三)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理论确立了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基本内涵

    所谓合理性,是对理性和理性主义的诉求。他指出,传统的合理性是指表达的合理性,即人是否合理地认识和表达了客观的真实世界。他认为,合理性主要不是表达的合理性,而是行为的合理性,[26]交往行为至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共识。他认为“纯粹理性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体现在交往行为语境中和生活世界结构当中的理性。”[27]

    交往行为的共识是在生活世界里达成的。[28] “对于理解过程而言,生活世界既构成了一个语境,同时预先提供了文化自明性,由此,交往参与者在解释过程中可获得共识的解释模式。”[29]“生活世界作为资源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文化、社会和个性。文化是一种知识储备。交往行为者通过它进行沟通,并用它来做出富有共识的解释;社会,是一种合法的秩序,依靠这种秩序,交往行为者通过建立人际关系创立一种具有集体属性的团结。个性是用来表示习得力量,有了它,一个主体才会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才能在各种现成的语境中参与沟通过程,并在不同的语境中捍卫自己的同一性。”[30]交往行为通过生活世界协调着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交往行为与客观世界关联,追求目的合理性;与社会世界关联追求规范正当性;与主观世界关联追求动机的真诚性。因此,只有交往合理性是最具合理性的行为。[31]

    交往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主体间性。它是主体间符号化的协调和理解关系,是对话理性。通过不同的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平等对话来确立共同的规范,通过论证来说服别人,对话双方各自的利益和要求都可以成为讨论的主题,实现相互理解。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交流、解释、对话、相互理解、求同、合作。二是具有批判性。传统是理解的前提,传统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异化的力量对人实行无意识强制。只有借助意识形态的批判,主体间才能实现合理交往,从而实现人的解放。三是具有程序性。交往合理性是一个纯粹程序性的商谈论证程序。它不先在地、强行地接受某种确定性的规范和原则,而在于首先认同合理交往的形式条件。共识只能来自对话和商谈。[32]协商民主的理性、程序性、共识性等特征都可以在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中找到理论的渊源。

    (四)话语伦理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协商的普遍原则以及达成共识的理想条件

    在哈贝马斯看来,真理是由共识形成的,话语的真理性的条件是参与者的普遍同意。他说“当所有人进入平等对话,并就同一话语对象进行例行的探讨与论证,最后达成共识时,该话语才可被看作是真实的。”[33]确定了话语的真实性,就提出了话语伦理学的普遍化原则:“一切旨在满足每个参与者的利益的规范,它的普遍遵守所产生的结果和附带效果,必定能够为所有相关者接受,这些后果对于那些知道规则选择的可能性的人来说,是他们所偏爱的。”与可普遍化原则相联系的是话语实践原则:“一切参与者就他们能够作为一种实践话语者而言,只有这些规范是有效的:他们得到或能够得到所有相关者的赞同。”[34]

    排除一切强制是主体间达成共识的最基本的决定条件。为了实现这一条件哈贝马斯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保证条件:即同等的参与权、同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同等的情感表达权、同等的相互期待的权利。[35]哈贝马斯指出:“理想的话语环境应当理解为脱离了经验、不受行为制约的交往形式,其结构将能够保证,只有话语的有效要求才可称为讨论的对象;能够保证参与者、话题和意见不受到限制,除了更有说服力的论证不存在任何强制,除了共同寻求真理,任何其他的动机都必须摒弃。”[36]

    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对于协商民主的意义就在于它为协商对话达成共识构造了一个理想的协商环境,这个环境需要贯彻非强制的平等、自由原则,这是理想协商程序的重要内容。

    (五)哈贝马斯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政治模式成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哈贝马斯在1992年出版的法哲学巨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提出了协商政治的概念,试图重建一种民主政治的协商范式。在随后发表的论文《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中,对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两大民主理论在国家公民观念、法权观念和政治意志构成过程方面作了比较分析,对协商民主作了较为集中的论述。他把协商扩展到更大范围的自治公众性和法治国家内意见和意志形成的制度化的民主过程中,这个过程具有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他指出,形成意见意志的民主过程以语言交往为前提,这种语言交往力量就产生于法治国家中制度化的意志构成活动和受文化驱动的社会公众之间的交互行动。而这些社会公众就其本身而言,就扎根于距离国家和经济的同样遥远的市民社会的各种团体组织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主权既不需要具体地浓缩为人民,也不需要流放在匿名的宪法职权之中,而是在主体间协商对话达成的共识中得到了实现。[37]

    他认为,现代社会复杂性导致的司法化对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展,使得民主以及协商民主的领域越来越小。同时,也正是这种复杂性为私人和政治自治以及生活的诸多领域的交往性和对话性构造提供了可能性。他重申与国家相对的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是进行民主批判和民主复兴的资源。[38]认为制度化导致的反民主趋势,可以借助更广泛和更深层的民主来实现更大的非支配状态。哈贝马斯这样解释阿伦特著作中的共和主义思路:“必须充分激活政治公共领域,用以反对非政治民众的公民私人主义和政党国家化所带来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到恢复的公民资格具有非中心化的自我管理模式,并重新掌握官僚化的国家权力。”[39]提出解放的目标就是要求人类一致同意或最大限度地选择或控制他们的生活状况。公共权力是否合法和代表民意,关键要看是否得到了在公共领域之中经由自由辩论而产生的公众舆论的支持。在这里,哈贝马斯提出政治参与的两种模式:公职人员的选举与公共意见的表达的结合。也就是说,在公职人员的选举上,可以承认并乐于接受自由主义民主的代议制度,实行间接民主;在公共意见的表达上,公众是不能被替代、代表的,必须继承古希腊和卢梭的传统,通过公共领域的自由讨论,实现“在场的”的直接民主。而且在公共意见和制度内议会的协商要结合起来,实现协商与决策的统一。[40]

    通过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哲学基础的探究,可以看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现代西方哲学思想理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它不是对传统民主理论范式简单的重复,而是在现代哲学领域主体间性转向的大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是对人的政治存在方式的一种新的理解和建构。

             (作者单位: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办公厅研究室理论局)

(责编:吴国挺)

 

 

注 释:

  [1]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8页。

  [2]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导言,第45页。

  [3]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71页。

  [4]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74页。

  [5]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

  [6]张再林:“关于现代西方哲学的‘主体间性转向’”,《人文杂志》,2000年第四期,第12页。

  [7]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

  [8]杜以芬:“认识论研究的主体间性转向”,《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五期,第22页。

  [9]张再林:“关于现代西方哲学的‘主体间性转向’”,《人文杂志》,2000年第四期,第12页。

  [10]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1页。

  [11]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12]张再林:“关于现代西方哲学的‘主体间性转向’”,《人文杂志》,2000年第四期,第12页。

  [13]海德格尔:“时间概念”,《海德格尔选集》(上),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页。

  [14]周宏:“无奈的沉沦与解脱——海德格尔交往理论探析”,《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六期,第4447页。

  [15]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2页。

  [16]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17]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8页。

  [18]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11页。

  [19]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0]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21]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15页。

  [22]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23]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24]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25]哈贝马斯著,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69页。

  [26]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19页。

  [27]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28]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20页。

  [29]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49页。

  [30]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87页。

  [31]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20页。

  [32]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21页。

  [33]章国锋:《关于一个公正世界的‘乌托邦’构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页。

  [34]龚群:《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35]罗迅:《哈贝马斯主体间性思想研究》,贵州大学2006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论文编号200301008),第25页。

  [36]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37]哈贝马斯著,靳希平译:《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互联网,http://philosophy.cass.cn/jiaoliu/habeimasi/010.htm

  [38][]约翰·S.德雷泽克著,丁开杰译:《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第3页。

  [39]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六期,第117页。

  [40]许纪霖:“在合法与正义之间——关于两种民主的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六期,第113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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