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
提 案 人:李钺锋
主 题 词:保障性住房,投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工矿棚户区是指重大工矿企业因建设或发展初期,在工矿的开挖与施工过程中,由于前期硬件设施跟不上,从而临时在工矿施工区搭建简易窝棚,并随着劳动力不断增多而聚集成片,在不断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区。工矿棚户区内的房屋多用石棉瓦、烂瓦片、木板搭建而成,年代久远、破旧不堪,加上缺乏消防设施,火灾隐患极大。另外工矿棚户区内公共设施不配套,环境恶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要求各地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进。200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快了城市、国有工矿、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步伐,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统计,到2011年底,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累计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近1000万户,使一大批居民告别了世代居住的棚户区,喜迁新居。统计显示,2008年以来,中央投入棚户区改造资金共计1300多亿元。在中央资金带动下,地方政府也积极筹集资金,加大投入。
虽然,通过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极大的改善了部分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改造资金压力极大。目前,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中央补助安置房小区基础配套建设50%的费用,约为200元/平方米。而地方政府需要承担剩余建设资金,约1400元/平方米,其中大部分均是通过银行融资筹集,高额的补助标准和还贷压力,给地方的财政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有的省市为此已经投入超过100亿元的资金,其中大部分还是通过借贷解决的。其次,政策前后不统一,影响进度。目前,各地在实施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除了中央补助资金外,地方政府均有资金补助,一般群众只需要缴纳200元/平方米,即可入住新建安置房。但是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实施过程中,仅有中央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由于在上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中承担了沉重的财政负担,便无相应的资金补助,需要群众自行缴纳剩余部分资金,估算在1600元/平方米。第三,群众期望值高,维稳压力大。从破败的棚户区搬进舒适的安置房小区,群众期盼了几十年,很多群众在搬进新的住房时都流下了激动的泪水,翘首称赞党和政府的政策好。正是由于这样的期盼,棚户区居民对安置房的要求颇高,希望争取更多的安置空间、争取更好的安置房位置,所以信访稳定工作贯穿棚改始终,并出现过拆迁受阻、建设受阻等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这部分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我们建议:
一、统一政策,将全市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改造
针对现存国有工矿棚户区群众,建议纳入棚户区改造,并要求各地按照2008年中央下放地方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相关省市、企业主体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棚户区安置房建设配套资金补助,并根据资金的到位情况,合理确定改造进度、科学规划改造方式。
二、加大力度,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
鉴于国有棚户区改造的巨大资金缺口和地方财政的巨大负担,建议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这项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一是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的预算安排,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的配套资金补助。二是国有企业主体,应当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编制相关预算,按照专项经费专项应用,按进度及时拨付相关的改造资金。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设立相应的改造基金,形成改善矿区群众生活条件的长效机制。三是建议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项目打包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支持,地方财政担保,发行相关的集合债券,缓解资金压力。四是中央财政可以拨付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相关国企运作,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放大融资,地方政府作为偿债主体,切实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三、科学管理,加快推进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分配
首先,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压缩办事时限,简化办事流程。对于工期较紧,边建设边审批的项目,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务必确保工程竣工前手续的齐全,保障百姓顺利入住。其次,加快安置房建设。一是在保证质量和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施工进度,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二是推进安置房小区周边道路等通行设施建设,同时同步进行水、电、气、雨、污水等综合管网施工,加快人行道板等的铺装。三是加快安置房小区规划中中、小学,社区服务中心和医疗服务中心的建设进度。第三,提前做好分房方案和维稳预案。按照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保障分房阶段的整体稳定,提前做好准备,编制完善安置房分房方案和维稳的预案。第四,水、电、气等部门针对棚户区改造小区,要加快配套主管的施工进度,保证管道能及时到达棚户区安置房小区规划红线内。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