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办理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教育,教改,民办教育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以及要“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2010年,国家在有关省份开展了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省份围绕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做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绩。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国家层面相关的政策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配套,以及各方政策和行动的不协调,民办教育依然存在着许多难点热点问题,这些问题既阻碍着民办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也将影响《纲要》中对民办教育规划目标的实现。这些问题具体包括:
一是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问题,是当前民办教育发展最急迫、最关键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对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未加具体明确。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与登记为“事业单位”公办学校,在享受政策上差异显著,民办学校在税收、经费、招生、建设、教师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待遇等诸多方面,无法实现“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特别是退休教师的待遇方面相差很大,造成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教师流动受阻等实际问题。
二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尽管我国和教育有关的行为主体参与办教育的积极性正在被调动起来,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也呈现多样化趋势,但民办学校同质化的倾向正日趋严重。原因之一是法律赋予其的办学自主权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民办学校的招生、收费、专业设置等均被纳入公办学校管理体系中,办学活力不够,特别是在收费方面有较多限制。
三是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问题。目前,社会上一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无序办学行为较为突出,如违规办学、师资不足、场所简陋、虚假宣传等,甚至存在各种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培训市场秩序混乱,更对学历教育造成了冲击,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反响强烈。但由于审批前缺乏有效限制,后续监管难以到位,极大地影响了培训行业规范化发展。
为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我们建议:
一、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
据了解,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对民办教师待遇作了些突破,规定“民办学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等等社会保障”。但是具体操作中难度仍然很大。有的地方拟通过成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教师管理中心,统一参照事业单位相关政策管理当地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但这一办法仍然受制于与现行登记政策模糊、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不明的影响。建议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把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界定为“事业法人”性质。
二、扩大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建议教育部门着手研究完善现行的招生管理体制,充分尊重和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精神,把民办学校真正纳入我国教育体系中。当前可先允许将试点民办高校在核定的办学总规模内,列入自主招生范围,积极探索“校考单录”等多种有效途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早出台适合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明晰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构成,明确哪些科目可以列入民办学校的教育成本。并允许试点省份先行改革,按照学校分类制定不同的收费办法,如营利性学校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列入前置审批范围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加快制定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工商或教育部门牵头,教育和工商、劳动等部门配合,分工合作,建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息交换平台,列入前置审批范围,形成监管合力,为培训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