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

Key 驱动下载
搜 索
进入新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3029号提案复文

2013-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8月9日以教提案〔2012〕第40号文函复:

史贻云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待遇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和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问题
    国家高度重视改善农村学校教师待遇问题。《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系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倾斜政策,主要包括:到乡(含乡)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财政予以金额保障,并按照编制标准、工资标准拨付;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还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规定,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各省(区、市)都明确了向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倾斜的具体办法。例如,在绩效工资中设立专门的农村学校补贴,或者划出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教师等。农村教师补贴考虑农村学校边远程度,以及自然环境、工作条件等艰苦程度,设立不同的标准,向条件最为艰苦的农村学校倾斜。实施绩效工资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普遍提高,稳定了农村教师队伍。
    您关于设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制度和对农村基层教师实行浮动工资制的建议,对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要意义,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但是,在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范围内设立农村基层和艰苦贫困地区教师津贴、调整农村教师工资政策,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的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
    二、关于引导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向农村基层、艰苦贫困地区学校流动问题
    2006年修订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师”。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专门项目。其中,“特岗计划”从2006年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已有23万余名特岗教师到中西部1000多个县、2.7万所农村学校任教,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正在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今后,将进一步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鼓励各省(区、市)加大力度实施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各地探索建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新机制,为农村学校补充足够的“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高素质教师。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