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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与特征解析

日期:2009-05-04

韩冬梅
  
 
 
 
协商民主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中文译名。协商的基本含义是聚集或组织起来进行协商、辩论、商量、审议等内容。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公民通过自由和平等的公共协商进行决策。关于协商的实践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阶段,协商政治的思想也曾被各个时代的政治思想家论述过。这表明协商政治是人类处理政治问题的一个基本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许多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并不是民主范式的创新,民主理论的这种转向只是协商理念的复兴。尽管如此,本文仍然强调协商民主理论是现代的民主理论,是民主理论在当代发展的一种新的转向。20世纪后期在西方学术界兴起研究的协商民主理论有着鲜明的当代问题意识,是就当代文化多元、社会复杂性和大规模的不平等对代议制民主挑战作出的回应,是现代西方民主理论和政治实践发展的逻辑结果。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学者们常常从比较的角度以两种方式来定位协商民主。一种是把协商民主放在民主政治的历史中,通过与民主实践和理论的两种传统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比较来定义,认为协商民主是在自由、平等的宪政制度框架中,通过公民间协商讨论参与决策、达成共识或一致的民主形式。它实现了人民主权和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对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超越。一种是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投票民主并列作为民主的形式来使用,针对选举民主只是对选民偏好和观念的简单聚合的局限性,强调决策的过程不仅仅是投票表决的过程,而且是协商讨论和运用理性的过程。它实现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有机统一,是对投票选举民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模式和基本含义
要理解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就必须明确西方协商民主理论要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践,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多元主义文化、社会复杂性和大规模的不平等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公民自治和人民主权的理想?在理论上要回答的问题是:具有差异性和不同利益的公民能否在某种意义上确认“共同的善”(common good)?因此,协商民主理论的核心任务就是:要发现构思公共决策的方法,它既要有充分的认知以使决策是真正协商的,又要对作为民主的个体公民的地位作出足够的回应。[1]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对这个问题从不同角度作了回答。就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来看,概括起来有五种定义:一是从协商的前提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来阐述协商民主。这种模式认为协商的前提是主体的文化多元性和差异性,协商的目的在于主体间达成理解和尊重。比如查尔斯·泰勒提出了承认集体身份独特性基础上的协商民主对话模式。他把这种模式称为“差异政治”,从而区别于建立在“尊严平等”基础上的自由标准模式。二是从强调理想协商过程的条件来构建协商民主模式。以科恩和哈贝马斯为代表,认为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建立在协商过程的公正性上。科恩列举的程序条件包括:协商应当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运用理性,采取争论的形式(即在可获致信息的基础上交换理性),并且将来可以修正。[2]哈贝马斯也持类似观点。三是从协商民主适用的范围和领域以及与制度联系的角度来定义协商民主。认为协商民主是判断互相冲突的道德和政治观点的最好的制度机制。其中,库克、科恩等人把协商民主看作是宪政制度背景下一种组织形态,强调社团或政府形式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哈贝马斯认为它是现存民主实践如投票的重要附属环节,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程序,与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由意见组成的非正式协商相互补充。约翰·S·德雷泽克认为协商的发生与官方背景无关,存在于公共领域、跨越国界的国际领域以及生态领域,强调更具批判性的话语民主。四是从协商的结果来定义协商民主。支持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理想,但是,对共识的理解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协商就是要达成全体一致。弗兰克·I·米歇尔曼认为,这个术语命名了一种体制或实践,其组织、动机、话语以及宪政的联合属性,就是以恰当的方式得到所有受其影响的人的同意而使其立法结果生效。一种观点认为,协商就是达成一种持续合作。博曼认为,协商与其说是一种对话或辩论形式,不如说是一种共同的合作性活动,这里话语就是一种关于协同行动的社会机制。五是从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是否可行的角度进行定义。以菲什金为代表,探讨了在技术先进的大型社会中以协商民意调查为核心的制度设计如何体现了政治平等和协商性。从泰勒强调集体身份的认知、科恩强调对社团和理想协商条件的思考、哈贝马斯强调集体意见和意愿形成的正式和非正式互动、德雷泽克强调批判性的话语民主、博曼的持续性合作、菲什金侧重协商民意测验等对协商民主定义的不同模式,可以得出,关于协商民主的含义存在着广泛的分歧,比如,协商论坛应是政府的还是非政府的,讨论和协商的标准如何才算合理,包容性和共识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实现了中心目标。但是,在看到协商民主含义的分歧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他们从不同角度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协商民主的含义。他们都强调在一个更加包容和正义的自由社会中对话和协商的重要性。[3]简要地讲,协商民主最基本的内涵就是具有多元文化特征的公民通过自由、平等、公开地运用理性,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使各种观点不受限制地交流,通过辩论寻找理性能信服于人的方法,潜在地促进偏好变化,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或共识,以保持合作。
二、西方协商民主的类型
从外延来定义协商民主可以有以下三种划分方法:一是根据协商民主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可以划分为: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二是根据协商的规模与形式,可以划分为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三是根据协商共识的形成是目标导向的还是协商过程,可以划分为预先承诺型(procommitment)和对话程序型(proceduralist)协商民主。
(一)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
古典协商民主主要以古希腊雅典民主为代表。雅典公民参与民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全体公民聚集在一处,讨论、决定和制定法律。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协商是典范性的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活动。在雅典民主中的协商主体是成年雅典男子,大量的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协商过程之外,是在一个小规模的且同质性的政治共同体中进行。
共和主义协商民主对公共利益更加关注,并突出人民主权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至上意义。在共和主义制度下,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通过讨论、协商和政治选择,决定一般的公共规则(宪法和法律)和特殊的公共决策(公职人员和政治方案)。[4]在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中公民资格的依据是财产拥有,妇女被排斥在政治参与之外。大小适当的政治单元、相对的社会平等、充分的文化同质性以及共同体的存在是共和主义协商民主实现的条件。
代议制协商民主源于20世纪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一些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试图把自由主义和协商民主有效地融合起来。其中有三种不同的融合视角:一是认可自由权利的协商原则。认为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甚或一定水平的物质福利的权利)为有效实现协商提供了基本前提。二是自由宪政主义推动协商。认为自由国家的制度——宪政大会、立法、司法以及公众听证制度——是协商民主得以进行的最为重要的空间。同时,这个领域也包含了更大规模的公众可能参与到公共讨论的非正式过程。三是制宪本身就是协商过程。约翰·罗尔斯指出,“一个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应该被理解为“协商民主”。阿克曼在其著作《我们,人民》中,将参与美国宪法起草和运用的讨论看作实际的协商民主例子。[5]
现代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兴起的民主理论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现代协商民主把协商实践扩展到了多样化的政治共同体中,这些共同体不排斥协商主体的信仰、地位和文化的差异,把所有政治上的平等者都包括了进来。二是现代协商民主重新启动公共领域的政治对话过程以应对社会复杂性对民主的损害,使统治建立在“持续同意”的基础上。它除了关注政治制度内的协商外,更加重视公共领域的对话,以及公共领域中的协商与国家制度领域内的协商之间的互动关系,使公共领域的协商转化为制度内的决策。最著名的就是哈贝马斯的双轨模式,即制度内的意志形成过程和公共领域意见形成过程之间的互动,从而使得司法化的社会生活具有了吸纳民意的动态机制,使得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三是现代协商民主是为了应对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对民主的侵害而形成的。这种不平等使得社会处境相对不好的公民缺乏有效的参与或足够的公共职能,他们的需要和主张很难体现在决策中。协商民主通过启动协商对话的能力平等找出政治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少数人或团体有效发言的机会和途径来实施对国家影响,进而影响决策。
(二)微观协商民主和宏观协商民主
微观协商民主理论集中于界定和讨论协商论坛的本质和理想条件,目标是为公共机构的协商提供理想的模式。在微观协商民主中,自由、平等的参与者支持一系列程序规范,参与者倾听、响应并且接纳他人的观点,公开愿意根据提出的各种观点来重新考虑其偏好,协商的结果是参与者经常在协商之后改变他们的偏好。他们忠于交流理性与公正的价值,通过参与协商论坛等与国家合作。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交流,而不是策略目标。因此,它对协商参与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只有那些愿意及有能力支持这些协商规范的公民社会领域才能参与协商论坛。主要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协商、特设论坛中的协商等形式。
宏观协商民主理论以哈贝马斯和德雷泽克等理论家为代表,宏观协商民主包括面对面小范围讨论、社会运动以及媒体在内的一系列交流空间,把公共领域看作是举行大规模话语竞争的场所。它不排除抗议、抵制和激进主义等策略性的活动形式。它主要关心的是公共领域内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协商形式,关注的是社会中非正式、开放的非组织协商是如何影响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治制度的。其中,交流是无拘无束、自发的、不受限制的,话语之间可以自由重叠与交流,公共领域的对话并不总是甚至也不主要表现为协商性质,它可以以宣传、欺骗和操纵为特征。公共领域形成的舆论经过“传播机制”或“公众信息流”传递给制度性决策论坛如法庭和议会。[6]公共领域的话语民主对国家控制的意识形态具有批判和挑战的功能。它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通过对公共问题直白的批判性讨论来抵制意识形态可能对特定话语造成的扭曲。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宏观协商民主尽管可能更多地表现为支持的关系,但它更注重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作用。
(三)预先承诺型协商民主和对话程序型协商民主
预先承诺型协商民主是伦理目标导向的。它把我们预先置于一个规则系统和确定的公共议程中,协商是在一定的框架结构内进行,是不可撤回的。这个框架首先就把关于有争议的问题排除在协商之外,它将民主自治规则看作是获得社会合作——也就是自我约束或自我抑制行为——的策略。它表现在三种情况中。第一种表现在共和主义民主中。它对公共交往做了共同体主义的理解,认为协商民主概念必然地同一种具体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伦理共同体相关,政治意志的形成是以沟通或交往中有意要达到的协调一致为目的。这样就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归结为一种集体认同的澄清过程,即对伦理模式的自我理解过程。第二种表现在自由主义宪政民主中,它把宪法或章程看作是优先于不可撤回的限制的共识:就像尤利西斯把自己绑在桅杆上以抵制海妖的引诱一样,公民们也通过宪法来限制自身以避免冲突。第三种表现在协商理性中,认为协商是公共的就意味着预设能够达成理性一致的承诺。在更具协商的背景下,埃尔斯特认为全然参与对话就包含着“对理性决定的预先承诺”。[7]
对话程序型民主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它强调的是程序优先性,认为在一个错综复杂的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公民之间的团结不能再由一种具有实体性的价值共识,更不能由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来维持。决策和共识的合法性根据建立在每个公民在公共领域中对问题和意见、信息和理性的平等、自由的对话与讨论基础上。因为当代文化多元主义的事实使得某种形式的程序主义成为唯一选择,不需要对公民间的一致作过于强烈的和预先的假设。另一方面强调的是对话协商性。它关心的是公共理性形成的过程,正是通过对话协商,决策才具有了公共性,而且具有了合法性,每个人在协商过程中都接受它。当公民们在开放的公共集会上进行协商的时候,理性会更具有公共性,公共舆论更可能基于所有视角、利益和信息而形成,将决策置于多种备选方案中,协商提高了决策的质量。以这种方式形成的结果更容易产生具有合法性的决策,也就是说,在特定意义上,即使没有达成全体一致,公民们也能有效同意继续进行协商与合作。
三、西方协商民主概念的特征
从以上对西方协商民主的概念模式的分析,以及协商民主与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区别,可以得出,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是:多元性、包容性、理性、程序性、公共性、共识性。
(一)多元性
多元性与协商民主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正是因为多元性,协商民主才具有了现代特征并与古代的协商民主和共和主义协商民主区别开来。它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也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征,它规定了协商民主的问题特质和主要任务。在全球化时代,由于普遍而频繁的文化交流,多元文化的政治特征尤为明显。在一个由多元文化团体组成的社会中,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语言之上的集体身份得到承认,协商民主就是应多元文化间交往、对话和理解的需要而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协商民主承认差异和多元,通过对话和交流促进文化间关于冲突的而不是特殊文化的集体目标的共同协商。这种对话和交流可以产生不同程度的一致或共识。一方面,公共理性通过揭示被压制的文化间的紧张及其根源,促进了不同文化主体对自身文化的批判性反思,文化团体间会达成比较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8]另一方面,在文化冲突或道德冲突较为明显时,为了在多元性的情境中维系协商,只要求在相同的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能够持续性合作与妥协。目标和结果不是通过双方道德让步来达到平衡,而是民主协商共同框架的改变。这样,每个人都能够认可其他人的道德价值和标准。[9]
(二)包容性
包容性是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因为具有包容性,协商才具有了民主的特性,并把它与精英主义的协商区别开来。它贯穿于协商的全过程,体现在协商每一个方面。从主体角度看,所有的公民或者说政治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的协商和推理之中。另外,协商主体不仅包括当代人还包括未来的几代人。所有的利益包括当代人和未来子孙后代的利益都在“协商”中得以体现。[10]从协商决策程序上看,每个公民在协商过程和影响决策的机制中的发言权是平等的,都可参与到政治对话中,并有表达和被倾听的平等权利。在公共协商过程中,公民通过持续的合作和讨论、交流,以预防非理性,并坚持程序的可修正性和决策的可逆性,认真考虑每个参与者的观点,以使决策结果容纳每个人的观点,特别是少数立场在形成多数结果中就能发挥重要作用,尽力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意见。[11]就协商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决策结果不仅要考虑到观念差异的背景,平等对待他人的利益,还要求提出他人和政治上可接受的各种观点和理由[12],并试图包容公民的希望、计划和愿望,并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
(三)理性
理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正是理性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才把它与选举和投票民主区别开来。与建立在讨价还价和投票之上的大部分民主系统相比,协商民主更强调辩论的重要性,与被利益和激情所驱动的民主形式相比,协商民主更强调理性。[13]协商是理性的,因为参与各方在提出、反对或支持其观点时,都需要陈述他们的理由。他们在给出理由的同时,希望那些理由(而不是例如权力)将决定其观点的命运。[14]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理性在商讨和辩论的方式中具有重要作用,但重要的不是它们的逻辑形式而是它们的运用。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可以看作是对公开利用理性的认识论思考,它以理想的说理程序来解释协商中的理性。在协商民主中,公民们通过交换他们的公共理性在自由而开放的谈话中坦诚相见,即使他们的理由没有说服对方,只要他们认真对待和回应对方关切的事情和所持的看法,也就能得到对方对他们看法的合理领会与思考。[15]二是在协商过程中,运用理性所具有的批判性和反思性,促使公民的偏好得以转换。通过理性的检视可以将草率的、不合理的、站不住脚的观点排除出去;参与者在可获得的最完全、最具有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critical scrutiny);还要用最有说服力的理由对其他人挑战其建议的行为做出回应;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社会的看法,实现偏好的转变。三是决议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理由决定的。参与协商的各方之所以将某些而不是其他观点看成是合理的,主要是根据其内容来区别不同的观点。
(四)程序性
程序性是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满足理想程序是协商民主理论得以建立的必要条件。正是程序性的特征把当代的协商民主和古典的协商民主和共和主义的协商民主区别开来。对此协商民主理论家都作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和深入的论证。协商民主的程序性实质上是指协商民主的理想程序所必需的一系列条件,或者说是一系列基本权利,实际上它们反映的是对协商的基本的规范性要求与限制。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以下几个原则上: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也可表述为非专制原则,是公正的公共协商过程的必要条件。非专制为限制权力分配确立了制度要求,并且主要是通过权力分立和法律保障来实现这样的制度要求的。非专制必须应用到协商的结果而且必须贯穿于协商的过程中,特别是从多数统治的危险的角度来看,使决策更可能基于广泛信服的理性而不是基于权力的不对称。二是互惠和责任原则。这些原则是古特曼和汤普森提出的,互惠原则排除了狭隘的宗派观点。把基于利己主义、偏见和意识形态,或攻击其他协商者的核心特征的论点一概排除在外。责任原则意味着,论点必须能够经受住那些声称代表其利益的人们的审查。[16]主要是:提供理由说服、回应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的责任和修正自己观点接受建议的责任。[17]三是公开性原则。这是协商民主区别于投票民主的匿名程序性的重要特征。协商程序依靠公开的理性争论作为遏制权力的方式,并因此保证参与者得到平等对待。协商民主的公开性特征是指整个程序是公众知悉的,协商过程是公开的;参与者支持某项政策的理由和偏好是公开的;立法或政策建议的形成过程是公开的。[18]公开化能够使公民审视协商过程,就能对这些政策的前提和含义提出疑问,并有机会评论这种协商并指出可能的矛盾和事实上的疏忽。
(五)公共性
公共性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都适用,这是协商民主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我们之所以说协商具有公共性,因为它关系的是公共利益或社会生活的共有特征。瓦拉德兹认为:“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19]公共性在三个层面上发挥作用。一是它创造了协商所必需的社会空间:公共领域。它对所有的交往听众来说都是开放的。[20]这种开放性意味着受益者必须不被限制,而且必须把协商的联合性活动组织起来使得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的协商之中。二是它主导了协商过程和形成协商中的理性。意味着协商中陈述给他人的理由应当具有公共性,即它们必须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可信服的,其他任何公民都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理解它们、接受它们、自由地对它们作出反应。言论自由是弱公共性的保证,形成共识的秩序良好的协商机构是强公共性的保证。三是它提供了判断共识的最低限度标准。公共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支撑政治决策的理性必须令人信服到足以促动每一个公民——甚至是持异见者——即使没有全体一致,在决策作出之后依然能在特定意义上都认为决策具有合法性,同意继续进行协商与合作。
(六)共识性
共识性也是协商民主区别于自由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对协商民主来说是个必然性的要求。因为公共协商是一种多元的而非集体的或个人性的主体的合作性的活动,它的目标是那些有着不同的视角和利益的人们一起来解决某个问题,这是一个必须以对问题的一致理解为起点的过程。二是协商民主为共识的达成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协商民主理论可以满足形成共识需要的三个条件,即个体公民必须愿意修正他们的公共利益观念;这些修正必须是对他人提出的理由的回应;公民必须公开承诺按照这种修正的公共利益观念行事。[21]因为协商程序允许观点、决定甚至程序是可修正的,这就为偏好的转变提供了可能性。公共协商过程使得每个人都从他或她自身的看法中提炼理性并吸收其他人的观点,或者,每个人都根据正在提出的新的理性修正共有的信念。理性协商受公共性引导的事实能够导致对实质性观点的修正,即使最终不能达成共识,它也可以使彼此立场更接近,从而使某种道德妥协成为可能。三是对共识的理解是有强弱之分的。通过协商达成的理性协议经常被看作共识的特征。持强共识的协商理论认为,共识不仅仅被定义为在公共选择上达成一致,而且还包括在公共选择的准确而规范的理由上达成一致。在协商民主理论中,哈贝马斯和科恩都很强调共识。[22]博曼持弱共识的观点。他认为,对于协商民主理论来说共识的达成是可有可无的。全体一致对民主共识来说是个太强的标准,必不可少的乃是解决一般问题和冲突的对话过程中的持续性合作。[23]不同的协商者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赞成所达成的一致行动,只要这些理由能经得住协商的考验。[24]从以上对协商民主概念和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协商民主之所以在当代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不是因为在民主概念中把协商生硬地塞进去,而是因为在当代民主政治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协商的地位和角色决定了区分协商民主和非协商民主之间的标准。现代协商民主把协商主体看作是交往关系中的主体,尊重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坚持他们在协商过程中的自由平等地位,以实现最大的包容性;重视理性在协商过程中的作用,强调公民在做出选择时要进行深思熟虑;认为共识或一致的可接受性或者说民主的合法性建立在主体间的协商对话的过程中,把经过理性讨论的协商过程作为决策合法性的重要根据和达成共识的重要手段;重视协商结果的公共利益性质和共识效应,以保证持续合作得以进行。因此,在定义协商民主时,我们必须要把握好协商概念的历史连续性和自身概念的确定性。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有协商的因素存在,就是协商民主。
(作者单位:bet356手机版,bet356体育app办公厅研究室理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