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春莉)谈到解决跨省水污染问题时,来自江苏的刘永忠代表说,《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界属问题、地方保护等原因,推诿扯皮现象突出,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难以做到协调统一,污染事故很难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为此,刘永忠建议:做好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时解决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一是要建立补偿机制。一旦跨省界河流上游水质超过国家划定流域断面水功能区标准,上游地区就应该给下游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用来治理水体污染,修复生态环境。二是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跨界流域上下游地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水污染治理情况,探讨交流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三是要建立联合督查机制。由两地或多地环境监察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上下游废水排放企业进行互相监督,督查排污企业是否有废水处理设施和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对苗头性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四是要建立联合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在同一跨界断面,规定检测频次和检测时间,同时采样检测,互报检测结果,同时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和国家环保总局。一旦发生污染事故,上下游两地环境保护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监测预案,在第一时间内,在同一断面共同采样检测,若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检测的,则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