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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培恩委员建议要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和化解

日期:2006-03-09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各级地方政府获得较大的经济自主权,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开始凸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可见地方政府负债是不合法的。但事实上,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在不同程度上负债“经营”,有的债务规模达到令人惊讶的地步。
  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一万亿元以上,其中省市级政府债务约占一半,县、乡两级政府债务各占1/4。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
  一些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比金融风险还要更加危险,因为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
  1、滋生众多的“政绩工程”。据统计,在我国662个城市、2万多个建制镇中,约有1/5的城镇建设存在诸如“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高尔夫球场”、“开发区”、“万亩基地”和“百里长廊”等政绩工程,主要资金来源是负债。
  2、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3、影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了还债,有的政府不但没钱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还想方设法在公共服务和集体福利上“偷工减料”,导致农村教育、农田水利、修路造林等资金“缩水”。
  4、危及社会稳定。有的政府债务负担过重,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甚至对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大多处于隐蔽状态,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加剧了财政风险的累积膨胀,如不及时控制化解,将可能引发财政危机,危及社会稳定。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地方政府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建议:
  1、深入展开地方政府债务登记调查,全面揭示显性债务、隐性债务以及或有债务等,科学地编制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表。
  2、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各级政府在清理现有债务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政府不得负债建设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做还债保障的项目。政府要设立专用的偿债准备金,数额不少于年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3%—8%。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专户管理,不得截留和挪用。
  3、完善相关法规,规范政府举债。建议尽快完善《预算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给予地方政府适度负债的法律通道,以便防止其盲目负债,并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4、建立科学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要建立信息充分披露制度,提高债务风险的透明度。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责任制,将控制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量化到地区、部门乃至个人。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的内部预警体系,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
  5、严格控制债务,严防新生不合理债务。债务率已经超出警戒线一定程度的政府不得再举债。各级政府一般不提供融资担保。乡镇政府及下属单位举债必须上报县级政府审批。对违规举债和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没按计划偿还债务者要追究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者要依法处置。